7月2日15时21分许,外卖员王某骑乘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嘴山市第八中学门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的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837**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外卖员王某着急送餐赶时间,便不顾自身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城东路机动车道内一路“狂飙”。行驶至凤凰南街交叉口时,恰好绿灯开始闪烁,此时同车道前方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观察到信号灯闪烁变灯时,果断采取制动措施,停车等待。但在同车道后方行驶的王某却因为车速过快,一时反应不过来,追尾撞了上去。好在王某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才没有造成身体受伤。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王鹏)